若託運人仍要求於天候不佳情況下裝船,則運輸途中如因天候導致貨物損壞,船方不負賠償責任。
然而,託運人簽署此類切結書後,將面臨多項法律與保險層面的風險:
- 放棄求償權利(Waiver of Claim Rights)
切結書實質上等同於承認「天候風險由託運人自行承擔」,即使實際損害部分係由承運人操作不當(如綑綁鬆脫、艙蓋滲水、積載不當)所致,船公司仍可據此免責。 - 舉證困難(Burden of Proof)
貨損發生後,託運人須自行證明損害與天候無關,而係因船方疏失所致,在實務上幾乎難以舉證成功。 - 保險理賠風險(Insurance Coverage Risk)
多數貨物保險條款(例如 ICC(A))中,若被保險人主動簽署免責切結,保險公司得以「自願擴大風險」為由拒賠或減賠。 - 裝卸安全風險(Operational Hazard)
惡劣天候下裝卸作業本身即具高風險,容易導致貨物滑落、受潮、碰撞或破損。
- 避免簽署全面免責條款,若必須簽署,應增列但書:
- 確認貨物保險承保範圍,並以書面確認保險公司是否涵蓋該情況。
- 建議與船公司協商延後裝船或以書面紀錄備註天候狀況,以保留未來可能之索賠權益。
航運安全與權益保障同等重要。
託運人在面對天候切結要求時,應以「書面留證」、「明確責任界線」為原則,兼顧作業時效與風險控管,方能確保公司利益與客戶權益不受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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